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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梧桐学校章程

【作者:侯丽娟 | 发布日期:2017-03-08 】

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梧桐学校章程

(2015年5月25在全校教职工大会通过,

2016321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明确学校办学使命,推进依法办学,维护师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并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梧桐学校。

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梧桐路1号;邮政编码:518115

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,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。

第四条 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(含小学、初中),办学

规模为36个教学班。

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理念。

(一)办学核心理念:主动成长,和谐发展;

(二)办学目标:办高质量、现代化、特色型的品牌学校;

(三)育人目标:以“自主教育”培养高素质的新生代;

(四)校训:求真尚美,厚德敏行;

(五)校风:行胜于言;

(六)教风:师德高尚、治学严谨;

(七)学风:勤奋博学、尊师友爱。

(八)梧桐精神(核心价值观):爱(爱生,爱岗,爱校)、责任做好本职工作)、奉献主动付出,先舍后得)、合作相互配合和支持);

(九)校徽:诗经云“凤凰鸣矣,于彼高冈。梧桐生矣,于彼朝阳。”传说凤凰“非梧桐不栖”。此标志设计结合了梧桐叶与凤凰两大元素,绿色的梧桐叶代表生生不息、积极向上和充满活力的情感,作为百鸟之王的凤凰象征着智慧与辉煌;

(十)校歌:《凤鸣朝阳 》(方昱、易志仲作词,贺文广作曲)。

第二章 治理结构

第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,建立决策、执行与监督健全的学校治理结构。学校在党组织政治核心统领下,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,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,教职工代表大会、校务委员会、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。

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依法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。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具体工作。

校长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:

(一)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,对外代表学校;

(二)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文化建设方案,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期工作计划;

(三)组织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和教育教学活动;

(四)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的规章制度,组织学术委员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;对学生、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;

(五)组织财经委员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,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,发挥教育公共资源的效益;

(六)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;

(七)尊重并支持党组织、教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,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党组织、教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的意见;

(八)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;

(九)法律、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基层组织,是团结、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。学校党支部领导成员由支部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纪检委员、宣传委员、青年委员组成,下设中学党小组和小学党小组。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立。
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,研究决定学校长远的或阶段性的重大事项,并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

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,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。参加人员为校长、党支部书记、副校长、党支部副书记、工会主席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。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方可举行。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,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,对讨论研究的学校重大事项做出决定。

第十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性工作的决策机构。会期原则上是每周一次,议事内容主要为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部门提出的议题。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、党群组织负责人、年级组长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“学校、处(室)、年级组”三级管理模式,逐步实现年级组长负责的扁平式管理。

学校设置办公室、德育处、教学处、总务处、安全办等管理机构,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。各处室领导的职数与成员的任职,按上级的规定执行,其主要管理职责如下:

(一)办公室负责人事、宣传、协调学校各部门等工作;

(二)教导处负责教学、教务、科研、学籍招生等工作;

(三)德育处负责德育队伍建设与管理、学生品德与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等工作;

(四)总务处负责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、后勤服务等工作;

(五)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管理、安全教育等工作。

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、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组织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等事务。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建、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。

(一)听取学校各项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职工聘任方案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、岗位设置与职称方案、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、制度或措施等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二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
(三)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;

(四)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(代表)出席,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选举和表决,须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教职工(代表)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;

(五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学校建立工会组织。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,保障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。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的行政领导、党群干部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、社区人士、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所组成。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。

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,每学年召集一次会议,通报学校办学、管理和发展情况,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,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、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。

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,加强班委会、少先队大队部、年级学生会、团支部建设,完善学生自主管理机制。学校通过开设校长信箱、与校长直接面谈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联系,让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监督与管理。

第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对外联系,与社区和派出所等共建单位一起净化校园周边环境,维护治安秩序。

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,建立起各种办事程序、议事规则、以及其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。

(一)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。设立校务公开栏、校长信箱,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;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;

(二)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。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、 整理和归档工作。学校建立校史室,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,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;

(三)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。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、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;

(四)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。聘请法律顾问、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。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,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、考核评价机制。

第十八条  学校坚持依法治校、规范办学,任何教育工作的开展及教育活动的实施都必须遵循教育发展规律,符合国家利益,符合社会公共利益,符合社会道德标准,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,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。

第三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

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。

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是:师德高尚、治学严谨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。

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,执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,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核制度、职称聘任制度、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,参加上级规定的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;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;

(四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及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
(五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;
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评优评先、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。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;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六)爱岗敬业,努力工作,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;

(七)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,维护学校利益。

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,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二)在个人品行和学业成绩上,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。

(三)参加各类竞赛辅导、学生社团等活动的权利;

(四)在团委会、学生会、少先队等团体组织中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;

(五)知悉学校改革、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
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,对学校、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,依法提出申诉。

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,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,养成良好品行;

(二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
(三)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并报道注册为本校学生的,学校依据教育部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和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。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,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调解委员会,就教师因职责权利、职务评聘、年度考核、待遇及奖惩等,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纠纷,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、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,及时进行调处,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。

学校完善学生申诉机制,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,并保证处理程序公开、公正。

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好习惯养成教育、主题教育活动为指导,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,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、有目标、有措施、有实效。

(一)依据“自主教育”的核心价值理念,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,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,培养 “品德素养、身心素养、有学习素养、创新素养、国际素养、审美素养、信息素养、生活素养”的合格学生;

(二)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,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;以遵纪守法为基本准绳,培养学生的行为规范;以团队协作为方式,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品质。以乐学创新的求知求真品质、乐观进取的健康心理品质、朴实自律的生活作风品质、健康典雅的审美艺术品质作为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;

(三) 坚持全员育人、全程育人、全面育人的德育理念。坚持在“教学中渗透,在活动中培养,在实践中体验,在家庭中影响”的德育工作模式。构建“积极参与、自主发展”强调知行合一的德育机制,形成学校、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实践体系,开设思想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课程体系;

(四)建立起以班主任为核心,以各科任老师、学生家长、社区工作者和社会人士共同组成的德育队伍;

(五)德育工作以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,积极推进主题活动系列化,拓展学生个性发展空间,形成校园文化的鲜明特色。强调在活动中“学”、“做”与“悟”的体验,不断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精神世界,引导学生“学会做人、和谐发展”;

(六)充分发掘利用校园环境的育人因素,营造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育人氛围,形成“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、环境育人”的良好局面;

(七)学校要引导和指导学生的自治组织,完善学生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健康成长的发展模式,构建全员育人的引导、实施、督导和评价的综合体系,不断促进学生成长;

(八)建立学生志愿者队伍,并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 引导学生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理念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,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积极开发校本特色课程,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。

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,确保开齐课程,开足课时。推进课程和特色项目建设,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组活动,丰富第二课堂

活动,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,全面发展学生特长,为师生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优质平台。

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,根据情况可以开展分层教学。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各学科质量标准,树立全员全面全程质量意识,严谨教学过程,注重学习兴趣的培养、学习习惯的养成和班级学习氛围的营造。

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教学新模式,坚持“学校六大教学策略”,即:目标明确、先学后教、先练后讲、以学定教、关注全体、及时反馈。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,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、内容、方法和结构。规范教学检查,定期做好质量监测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落实教学计划,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围绕办学思路,积极开展艺术体育教育,举办英语节、艺术节、阅读节、体育节等活动,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,综合提升素养。

开展科技教育,每年举办科技节活动,让科技走进学生生活,提升学生科学意识;

开展环保、卫生、劳动、爱国主义等教育实践活动,坚持面向全体学生,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,注重学生的体验教育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,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,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、引导教师充分发挥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作用,不断变革教育教学方式,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和各种教育资源,优化教学活动。

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一使用规定的教材,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,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工作管理制度,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科学研究,构建对话、合作、反思、共享的研修文化,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,对教育科研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。

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个人、学科组、学校课题“三级管理”机制,组织科组教师进行课题研究。

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,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,聚焦课堂教学,优化课堂教学,改善学生学习方式的路径、办法等。

学校制定与完善《教学常规要求》,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基本活动。规范备课、课堂教学、批改作业、课外辅导、复习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。

    第五章   安全与健康

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,明确责任与任务,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。

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,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,使师生掌握避险、逃生、自救的方法与能力。

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,组织教师、学生定期体检,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,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、空气、光照、噪声、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。

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,宣传卫生常识,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,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、常见病及食物中毒。

     第六章  资产与财务管理

第四十三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制度,建立健全学校经费预算、收支和管理制度,坚持勤俭办学,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一切资产属于国家所有,由国家授权学校使用,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。

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由总务部门负责。总务部门负责财产管理、登记造册、安排使用、维修、报损等工作,做到账物相符,账册相符。

第四十六条 凡借用学校物品,须经总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借用;学校物品外借,必须经区教育局、财政局同意方可借出。借用物品须定期归还,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

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经费预算制度。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,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依法公开,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。

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。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。

学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经费预算计划,分清资金渠道,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,合理、合法使用资金,严格执行财务审核、审批制度。

小额物品的购置及开支必须经过部门(年级、科组)申报,并履行审核、审批程序。

大额基建维修与大宗物品购置,以政府公开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形式来完成。

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单位、个人捐赠资金,将认真贯彻《深圳市学校(园)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》精神,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、入帐、登记等管理工作;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,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。

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。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。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资产、财务方面的审计工作

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相关福利待遇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,是制定其他制度的依据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修订:

(一)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;

(二)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;

(三)办学宗旨、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。

修订本章程,须由学校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,方可启动修订程序。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,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后,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。
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。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,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实施。